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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一类合同,很多加盟商在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后,往往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想要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但实践中往往特许人是不退还加盟费用的,这时候双方就会产出很大的矛盾,如何退还加盟费对于加盟商

特许加盟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一类合同,很多加盟商在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后,往往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想要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但实践中往往特许人是不退还加盟费用的,这时候双方就会产出很大的矛盾,如何退还加盟费对于加盟商来说是非常头疼的问题,今天本人就结合自己的经验,分享几个退还加盟费的办法:

一、协议解决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既然特许人不肯退还特许费用,还怎么协商,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吗?本文所要说的协商,也并不是没有任何准备下的协商,出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加盟商)在信息上的不对等,我国法律对特许人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要求“两点一年”,要求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要求备案等,这些都是对特许人的要求,在详细了解分析特许人的情况后,找准特许人的痛点,这时候再去跟特许人协商退还加盟费,效果可能就会好很多。当然如果作为加盟商,对于这些事情不懂,也可以委托专门的人去处理。

二、诉讼解决

1、冷静期内的退加盟费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实践中往往很多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是没有约定被特许人(加盟商)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的,或者即使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期限也不会太久,这时候就需要被特许人(加盟商)处事要果断,不要犹豫,如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不久,或者在约定的解除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如果特许人迟迟不退还加盟费,则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时间以及要求特许人退还加盟费。

2、经营过程中的退加盟费

很多加盟商都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自己经营的项目并没有想要最初宣传的那么好,不赚钱甚至投入进去的成本都很难收回,这时候很多加盟商就不想继续经营,但又想特许人退还加盟费。如何能够退还加盟费是被特许人(加盟商)最头疼的地方,通过诉讼的方式退还加盟费一般有三种情况,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特许经营合同、以及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1)通过诉讼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难度大。我国《民法典》第147至151条、153条对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威、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况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但实际中对于被特许人(加盟商)举证要求非常高,作为被特许人(加盟商)乙方,很难举证证明存在这些行为,所以通过这种策觉来达到退还加盟费的目的,难度较大。另外即便存在着可撤销合同的几种情形,也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时限内进行撤销,否则也会因为超过时限而败诉。

(2)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于特许人的要求较高,其中规定了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加盟商)签订合同前需要向被特许人披露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但很多特许人在跟被特许人(加盟商)签订合同时,并不会披露所以的信息,这就给了被特许人(加盟商)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这时候被特许人(加盟商)往往会因为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或者信息披露不完整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下,**都会支持解除合同的,特许经营合同能否得到解除,需综合考虑所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以及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进行判断。这个就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了。

除此之外,还会存在各种各样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但最终能否得到支持,就需要看具体情况了。

以上是本人结合实践总结的一些退还加盟费的方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共同沟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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